江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拔尖创新专门人才,有利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有利于学校学科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和学校整体学科水平的提高。
(三)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应为本学科学术水平较高的高级职称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的责任。新增博士生导师年龄不超过57周岁(以当年9月1日为准)。
(三)近五年中科研成果丰硕,满足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方面: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发表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且至少有8篇论文被检索(其中会议论文不超过1篇;理工农医类至少要有5篇论文被SCI检索,人文社科类至少要有2篇论文被SSCI、SCI检索或在人文社科权威刊物上发表)。在本学科领域发表ESI高被引论文等公认的高水平论文可不受篇数限制。
2.科研项目方面: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不含主任基金和无经费到账科研项目等)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前三名)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单个软件经费达10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1项。
3.获奖与专利等方面,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前九名)或二等奖1项(前七名)。
(2)获省(部)级科研成果政府一等奖1项(前五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行业一等奖1项(前三名)。
(3)获省(部)级科研成果政府二等奖2项(前三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政府二等奖1项(前三名)并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前三名)。
(4)获省(部)级科研成果政府二等奖1项(第一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政府二等奖1项(前二名)并授权发明专利3项(第一名)。
(5)获省(部)级科研成果行业二等奖2项(前二名,其中至少1项为第一名)。
(6)省(部)级政府采纳的高水平决策咨询报告1篇(前二名)。
(7)授权PCT专利1项(第一名)或授权并转化发明专利3项(第一名)且转让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
(8)另增加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4.在学术论文、科研项目、获奖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就者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5.有关规定:论文检索是指被SSCI、SCI(E)、EI、A&HCI、CSSCI检索;正式出版国家规划教材或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为第一作者,且撰写10万字以上)可减少检索论文数2篇(仅限1部);发表的Ⅰ区论文(理工农医类)1篇或增加发表SSCI检索论文、SCI检索论文、人文社科权威刊物论文(人文社科类)1篇可减少检索论文数2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可视同导师为第一作者,但不超过检索论文数的一半;2年内连续出现5次以上的ESI高被引论文(第一机构、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1篇可等同于省(部)级科研成果行业二等奖1项,2篇可等同于省(部)级科研成果政府二等奖1项。
(四)目前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明显,有培养博士生所必需的并由本人负责支配的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及经费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其中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系数折算:
1.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经费不低于20万元)。
2.正在主持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累计经费达30万元以上。
3.正在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且单个项目经费达50万元以上,或正在主持横向课题且单个课题当年到账软件经费达50万元以上。
(五)原则上已培养过一届已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原则上应有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课程。
(六)有结构较合理的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
(七)科研成果突出、受聘资格教授及以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受(一)至(六)款条件限制。
(八)具备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科研成果突出的40岁以下中级职称人员也可参加遴选。
(九)近三年在国家、省、学校学位论文抽检中有不合格论文的不得参加遴选。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拟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江苏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提交本人近五年内获奖、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成果证明。
(二)各学院(科研机构,下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认真审核,将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三)分管校领导组织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将资格审核通过后的人员名单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聘请5名具有博士生培养经验的校外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通讯评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表决,得票数超过2/3者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五条 具有博士学位、在研国家级科研课题且有一年以上国外经历的人员可以申请招收留学博士研究生,完整指导过一届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可直接认定为博士生导师。
第六条 入选江苏特聘教授、省“双创人才”等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项目的高端人才、引进的正高职称外籍人才,学校可直接认定为博士生导师。
第三章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第七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应为本学科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没有博士学位的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为研究生开设过课程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四)近五年中科研成果较丰硕,满足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方面: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发表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且至少有4篇论文被检索(其中会议论文不超过1篇,理工农医类至少要有2篇论文被SCI检索)。在本学科领域发表Ⅰ区或公认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可不受篇数限制。
2. 科研项目方面:主要参加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前二名)或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前三名)。
3.获奖与专利等方面,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前七名)或二等奖1项(前五名)或三等奖1项(前三名)。
(2)获市(厅)级科研成果政府一等奖1项(前三名)。
(3)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名)。
(4)市(厅)级政府采纳的高水平决策咨询报告1篇(前二名)或省(部)级政府采纳的高水平决策咨询报告1篇(前三名)。
(5)另增加SCI、CSSCI检索论文2篇或EI检索论文4篇。
4.有关规定:理工农医类论文检索指被SCI(E)、EI检索,文科类论文检索指被SSCI、AHCI、CSSCI检索;正式出版国家规划教材或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为第一作者,且撰写10万字以上)可减少检索论文数2篇(仅限1部);2年内连续出现5次以上的ESI高被引论文(第一机构、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1篇可等同于省(部)级科研成果行业二等奖1项,2篇可等同于省(部)级科研成果政府二等奖1项。
(五)目前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明显,有培养硕士生所必需的并由本人负责支配的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及经费应满足下列条件:
正在主持或负责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其中可支配软件经费理工农医类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3万元以上;或正在主持横向课题,其中软件经费到帐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横向课题经费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系数折算;并有必要的试验仪器设备和科研协助人员。
(六)50周岁(以当年9月1日为准)以下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第八条 获得校级及以上人才工程项目的人才、引进的副高职称外籍人才,学校可直接认定为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第九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拟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江苏大学新增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提交本人近五年内获奖、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成果证明。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认真审核,将确实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三)分管校领导组织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将资格审核通过后的人员名单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后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表决,得票数超过2/3者具备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第十条 为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类型多样化的需求,健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专设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第十一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若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或主持过横向课题,可以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可进一步参加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的遴选,通过后可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应为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在所申请的专业学位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背景或实践经验。
(四)近五年中科研成果较丰硕,满足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方面: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会议论文不超过1篇),其中工程类至少有2篇论文被EI检索、医药类至少有2篇发表在中华级期刊或1篇论文被SCI检索、人文社科类至少有2篇论文被CSSCI检索。
2.科研项目方面:主要参加(前二名)并完成实践类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横向课题1项。
3.获奖与专利等方面,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有个人证书)。
(2)获市(厅)级科研成果政府一等奖1项(前五名)。
(3)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名),或授权并转化发明专利1项(第一名)且转让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
(4)市(厅)级政府采纳的高水平决策咨询报告1篇(前二名)或省(部)级政府采纳的高水平决策咨询报告1篇(前三名)。
(5)所指导的学生在全国“挑战杯”、“ 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节能减排大赛等国家级赛事中获奖的。
(6)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相关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成果通过验收。
(五)目前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明显,有培养硕士生所必需的并由本人负责支配的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及经费应满足下列条件:
正在主持或负责有明确应用背景的科研项目,其中可支配软件经费理工农医类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3万元以上;或正在主持横向课题,其中软件经费到帐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横向课题经费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系数折算。
(六)50周岁(以当年9月1日为准)以下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七)能够为指导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到企业或行业实践的机会。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拟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江苏大学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提交本人近五年内获奖、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成果证明。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认真审核,将确实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三)分管校领导组织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将资格审核通过后的人员名单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后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表决,得票数超过2/3者具备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奖项、授权专利、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等以各职能部门核实认定的为准,材料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的8月31日。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一般只能在其所在的一级学科内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所在的一级学科是指:
(一)申请人在学位点建设过程中(如学位点申报并获批、重点学科申报并获批等)有实际贡献的学科(如本人是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等)。
(二)申请人所在学院的学科。
(三)申请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所在的学科。
(四)申请人所在学院为共建单位的学科。
第十七条 新遴选上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只能在该一级学科招生。
第十八条 除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外,一般不再遴选外聘博士生导师。
第十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行回避制度。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不得参加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江大校〔2013〕267号)过渡期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有关申请人可选择使用。